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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严打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

时间:2019-01-11 13:03 作者:国光企服 来源:未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一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以很多建企负责人调侃道,如今干工程已经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你不干,那就等着活活饿死;你要是硬着头皮干,那就有可能亏死,整不好就触犯法律。为什么这么说呢?下面兰州资质代办小编分析一下,竞争激烈的建筑业,建筑企业的痛谁能懂?

低价中标一直以来都是建企的紧箍咒,你不低价中不了标,你低价了,要亏。虽然大家都知道低价中标“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但是只要是在低价中标这一游戏规则里,没有最低,只有更低。其次,尽管这几年的人工成本、材料价格不断上涨,但工程定额一直没更新,中标价格反而越来越低,在这种情况下,能做出优良的工程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你不觉得吗?

我国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都明文规定建筑工程主体部分不能分包,分包的其他部分要经过业主的同意。

现实中,未必都如此。举个很现实的例子,比如从一些企业的产值和人数上都能很明显看出端倪,例如某央企2016年产值为18612亿,该企业总人数约为25万,人均产值约为740万,这么高的人均产值,不分包怎么可能完成?

正是由于管理费提取比例过高,挤压了分包商的成本,分包商不得不使用低价劣质的材料或者是通过施工中的合理变更来保证自己不亏本。而使用劣质材料的下场就是下一个奥凯电缆,施工单位也吃不了兜着走。

我们都知道很多时候成本就是质量,你说这么高的管理费提成,怎能可能干出合格的工程?部分有良心的承包商对于工程变更款会“手下留情”,而有些黑心的则不然,看到分包单位靠自己的努力跑下来的变更款也要抽取管理费。你说叫分包单位怎么生存?这简直就是不让活的节奏!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的材料费通常占工程造价比重比较大。所以工程施工中材料的单价变化,直接决定着建企的“生死存亡”。而我们都知道工程施工过程中,钢材、混凝土、水泥、河沙、石子等材料的价格,随时都有可能随着外部条件出现涨跌变化。而有些时候作为一些项目的发包方,根本不考虑这一因素,出现材料价格上涨也不给调差。

质量终身责任制就是对其管理的项目质量负有终身责任,一旦项目出现质量问题,轻则可能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罚款上百万元,重则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大部分项目经理在项目中获得的报酬,只有一份正常的工资(捞偏门的除外),但是要对整个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也就是说,他在工作中获得的报酬与他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可能面临的职业、人生风险是不完全对等的。这就是所谓的:拿着卖白菜的钱,却操着卖白粉的心,换谁谁乐意呢?

近日,一则南京农民工搭伙做饭被罚款15万的新闻备受建筑人关注。由于这些人农民工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且都是来自农村地区,做的都是体力活挣得劳力钱,所以根本不舍得外出去饭店吃饭,一群人为了省钱就选择在出租房里以120元/天的标准搭伙做饭,但此举被南京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以“无照经营食堂”的名义处罚15.5万元。事情虽小,但是从另一方面折射出建筑业的艰难。

现在干工程和以往不一样,绿色、环保、文明施工是前提,有的不仅要求搅拌站连粉仓一起全部封闭,项目部驻地建设也要有绿化、运动设施(篮球场、足球场)、停车位、还要美观大方等一系列额外要求。这些在以前可能都是无关紧要的,只要工程进展顺利,不出安全事故就可以了。

当然我们不是说工地标准化不对,而是如今对标准化的高要求,直接导致施工单位的成本增加,而项目的中标价格却没有跟着水涨船高,还是原来的价格,那施工单位哪里来的利润,……(此处省去若干字),你懂的!

说到营改增,全国各地的所有工程施工单位,不论是老板,还是财务人员,特别是挂靠的单位(虽然不允许,但实际大量存在),都叫苦不迭。

本来,工程行业的利润率就很低了,每个项目净利润能到10个点就阿弥陀佛了,而且还要确保2-3年内能把所有工程款都完全要回来。营改增来了,建筑企业面临的,是一个更加复杂的局面。

到了税改后,虽然可以增值税抵扣,但是你买材料时,如果想开材料票抵扣,就会面临材料费用上涨。另外,流程也更规范了(要求三流合一)。

所以现在的工程行业已经陷入到左右为难的情况,完全按税务规矩办事,几乎是白忙活,不按规矩办,那就是违法犯罪,要坐牢的,真的是欲哭无泪!

建筑业竞争之激烈,不是行内人不会有切身感受的。本就利润不高的建筑企业面对这些现状,究竟该何去何从? 艰难的活下去?问题是就算承受艰难了,能活下去吗?还是直接等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