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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全面排查进行中 建企若逾期不改将被撤

时间:2019-04-10 16:01 作者:国光企服 来源:未知

4月1日开始,各省全面排查“挂证”,加强考试、注册审核。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挂证”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的要求:

 

  1、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2、加强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3、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4、对提供“挂证”服务、扣押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5、自2019年5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建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挂证”处理汇总表报住建部,并抄送人社部等部门。

 

  6、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4月3日,北京市建委下发《关于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

 

  通知如下:

 

  1、重点排查注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人员在多个单位同时参保缴费。

 

  2、对排查后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且逾期不改的企业,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3、不认定为“挂证”的人员,需提供加盖现注册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依法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统一缴纳)、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统一缴纳)、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应提供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排查分工:

 

  各区住建委、经开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的排查。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排查工作。

 

  市住建委建管处、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工程监理企业的排查工作。

 

  市住建委建管处、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本市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排查工作。

 

  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除上述企业以外、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建设工程企业的排查工作。

 

  5、对排查中发现“挂证”问题突出的单位,对其参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通知原文:

 

  关于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

 

  京建发〔2019〕15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按照《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9〕20号)相关工作安排,现决定自2019年4月至8月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在前期自查自纠基础上,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馈的注册人员社会保险核查异常数据为线索,结合其实际注册、执业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注册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注册人员在多个单位同时参保缴费等情况。

 

  二、职责分工

 

  (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的排查工作。

 

  (二)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排查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工程监理企业的排查工作。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管理处、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本市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排查工作。

 

  (五)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除上述企业以外、工商注册地在本市的建设工程企业的排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在自查自纠阶段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单位,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382)北京市执业人员注册监管系统,对照注册异常人员名单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各排查牵头单位。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对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规定中不认定为“挂证”的人员,应将其一并列入整改报告中,并附加盖现注册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1.依法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统一缴纳)、该企业上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应提供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人事关系证明(应注明其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其社会保险由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统一缴纳)、该企业归属管理的大专院校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该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应提供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注册人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二)自2019年5月起,各排查牵头单位将上月完成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全面排查汇总表》(附件1),于每月2日前反馈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处理方式

 

  全面排查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从严查处,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对排查中发现“挂证”问题突出的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参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对其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行为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其申请企业资质延续、增项、升级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责令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启动企业资质动态排查;对排查后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对排查中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的人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权或提请上级注册许可机关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许可时进行重点审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3日